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肃州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酒肃政发〔2018〕279号)对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要求,我局对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对区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7月10日印发的《肃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7月18日前将意见向肃州区交通运输局反馈,您的意见将作为该文件制定和修改的重要参考,同时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保密。
联系单位:肃州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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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肃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肃州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5日
肃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年限,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县道、主要乡道县管,一般乡道、村组道路乡管”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是列入全区养护管理范围内的县道、乡道、专用道路、村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肃州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体系,负责落实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筹集区级养护资金,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养护质量。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区农村公路履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职责,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县道、主要乡道和部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好辖区内一般乡道、村组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参与、协助区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建、管、养工作。
第八条 乡镇应当成立村道养护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进行养护管理。配合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内容及目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公路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二)制定公路养护维修计划。
(三)组织开展养护生产作业。
(四)加强公路日常巡查。
(五)加强公路红线控制,制止侵占破坏公路行为。
(六)做好公路桥梁、涵洞、公路标识标牌、汽车候车亭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
(一)消除路基、路面病害。
(二)保障桥涵构造完好无损,无放水漫路,损坏公路的现象。
(三)边沟通畅、路肩整洁、路容美观。
(四)在公路及公路控制区内无新增违章建筑。
(五)在公路及公路控制区内无乱开挖公路、架设电杆、私设广告、埋设管线等。
(六)无公路“三堆”、打场晒粮。
(七)无破坏丢失公路标识标牌。
(八)无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路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包括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和养护,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保障安全通畅为前提,因地制宜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养护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标养护、专业化养护、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五条 县道和主要乡道要采用经常性养护的方式进行。一般乡道、专道、村道的日常养护采取季节性养护或每季度集中养护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县、乡、专道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计划,由区公路管理部门在对路况进行全面详实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村道养护计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区公路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养护维修工程计划遵循“轻重缓急、保重保主、集中整治”的原则,由区公路管理部门根据路况质量、交通量大小、公路等级、使用年限等,确定当年的养护工程计划,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养护的主要内容是路肩边坡整修、路面修补、水沟清理、路面保洁等。路肩边坡整修一般按季度进行,每年2-4次,路肩培料由区公路管理部门核实工程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村组道路日常养护一般每季度养护一次,路肩培料的工程量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核定,并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集中统一养护、以村养护、以组养护、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小修保养主要包括技术性较强的油面修补、桥涵构造物维修、安全设施建设等。县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工程量后,由区公路管理部门以合同形式或招标确定专业养护队进行。村组道路小修保养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工程量后,组织专业养护队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根据省市交通部门审核下达的计划,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进行设计、上报,由区公路管理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严格执行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对县、乡、村组道路的养护质量,按一定的比例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养护质量要与养护经费挂钩,养护质量抽查结果上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为责任书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和专用道路的养护标准: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路容路貌整洁。
第二十六条 村道的养护标准:以路面为主,做到路面完好、行车畅通、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基构造物、桥涵防排水和安全防护设施良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和落实农村公路巡查抢险制度、养护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养护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做好“一志两图三表”(一志:生产日志;两图:养护管养图、目标管理图;三表:质量考核表、生产任务完成进度表、经费考核表)等内业工作,要求填绘清楚,数据准确。每季检查一次管养线路的路况,按照部颁标准进行路况评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配置明显的养护作业旗和安全标志服及标示牌,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在宜绿化路段植树绿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三十二条 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路长管理”制度。按照《肃州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覆盖到“区乡村”的路长管理组织体系,构建起责任明确、奖惩有力的工作机制,基本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的目标,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服务状态。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县道14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各乡镇设立乡村道路养护资金专户,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工程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交通部门上报的养护经费计划分季度下达,区交通部门根据实际下达的养护计划、核定的工程量和养护综合考核情况予以兑付工程款。
第三十七条 村道养护经费缺口部分由乡村两级和群众通过“一事一议”自筹解决。
第三十八条 省上补助的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施工合同进行计量支付,并按有关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岗位设置,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每个行政村设置4-5名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岗位档案,优先解决贫困人员和家庭,为脱贫攻坚做出贡献。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全区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及辖区内的公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质量、养护管理等。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结果要与养护经费、建设项目、评优树模挂钩。对管理养护工作达不到规范标准,工作滞后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养护经费,调整次年的公路建设项目。对管理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和村组要给于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公路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 要保障招聘的管理养护人员工资等待遇,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所)招聘人员的工资从区公路养护经费和养护工程管理费中解决。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区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向区政府建议以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指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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