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编号 | XZ201711079514 |
来信时间 | 2017-11-07 21:58:39 |
信件主题 | 肃州区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庸政懒政行政不作为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张区您好: 我母亲李秀英是酒泉市肃州区的一位拆迁户,:李秀英位于酒泉市专属街36号私房,1997年被肃州区房管局违法强制拆除,强行过渡到北新街5号楼1-4-3号公产房和南市街17号楼1-4-1号公产房屋,当时房管局领导史勇给我们承诺,两年后回迁到专属街36号新修的商品楼房,给与同等面积,在两年过渡期内按政策每月给予过渡费,时至今日肃州区房管局没有兑现回迁的承诺,且没有给过一分钱的过渡费。我父母老实本分,我父亲无数次的前往肃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询问回迁和过渡费的事宜,均遭到肃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推诿、扯皮、欺骗等不公平对待,我父母老实心善,本身就是半文盲和法盲,在遭受了如此大的冤情后,只能苦苦频繁相求与肃州区房管局兑现承诺,给予合法的房屋居住,在相求于肃州区房管局的十几年间,由于老父亲屡遭欺骗和讥讽,含冤自杀而终,老母亲终日以泪洗面身患心疾。 2016年11月,我们通过信访程序,信访到肃州区住房和城乡管理局,依法复查李秀英位于酒泉市专属街36号私房,1997年被肃州区房管局违法强制拆除,二十年没有合法安置的事实。肃州区住房和城乡管理局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了我的信访复查申请,可是时至今日,8个多月了,肃州区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庸政、懒政、行政不作为压着不回复,使我进一步上访到肃州区信访局,申请人民代表参加辩会的合法通道受阻,恳请张区长为我母亲做主还李秀英合法住宅,使我母亲得以安度晚年。 |
答复情况 | |
处理状态 | 办结 |
回复时间 | 2017-11-28 17:07:34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
你好!
收到您在区长信箱反映“肃州区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庸政懒政行政不作为”的信件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査,您反映事项系1998年李秀英原专署街私有房屋拆迁的遗留问题。李秀英原为专署街36号私房户,在1998年旧城拆迁改造时,产权兑换安置到南市街19-1-4-1号楼房,产权调换差价款3000元已结清,私有房屋产权手续至今未办理。北新街5号楼1-4-3号房屋为政府直管公产房,李秀英居住后一直未办理公房租赁手续,也未缴纳过房租。
您反映的南市街19-1-4-1号房屋,建筑面积67.48㎡,为李秀英私有房屋,但其本人至今未办理私有房屋产权手续。您反映的北新街5号楼1-4-3号房屋,根据查询显示,房屋建筑面积71.84平方米,产权所有人为酒泉市总工会,该房屋属于政府国有资产,用途为政府直管公产房。按李秀英的拆迁安置时间,经查询拆迁档案,没有拆迁补偿安置李秀英该套房屋的档案资料。所以,您提出将该套房屋办理为私有住房,无产权认定依据。对于您要求兑现“口头承诺回迁”的诉求,由于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口头承诺,所以无法兑现“口头回迁”承诺,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李秀英多次反映原专署街私有房屋拆迁的遗留问题,区住建局和区房管局均进行了答复,不存在您说的压着不回复的情况。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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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