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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秦家沙河、杨家沙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的公告

日期:2026-07-07 16:51来源: 肃州区人民政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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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水利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852-2025)《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446-2019)》要求,组织开展了肃州区境内秦家沙河、杨家沙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优化工作,现将调整后的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调整划界范围

1.秦家沙河道管理范围自肃州区新能源产业园区南侧防洪堤处起,至总寨镇单闸村荒滩处,全长23.17km(河道中心线)。

2.杨家沙河河道管理范围自新能源产业园区防洪堤坝起,至肃州区东洞滩工业园区北侧秦家沙河处,全长11.005km(河道中心线)。

二、划界内容

根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852-2025)《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划界标准

根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852-2025)、《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规定:河湖管理范围线分为有堤防河段和无堤防河段进行划定,堤防段管理范围应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无堤防段管理范围应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行洪区。


四、调整后划界成果

河流名称

序号

岸别

河段

长度

km)

河道宽度

m)

管理范围线划定

标准

保护范围线划定标准

起点位置

终点位置

有堤防或有规划堤防处

其他

秦家沙河

1

肃州区新能源产业园区南侧防洪坝处(X=4381453.42,

Y=453806.49)

东洞干渠西南侧640m处(X=4384374.96,

Y=455618.58)

3.598

24.65~86.02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平原区)

3.553

2

东洞干渠西南侧640m处(X=4384374.96,

Y=455618.58)

东洞干渠处(X=4384980.67,

Y=455834.61)

0.648

15.30~24.13

堤防及规划堤防背水坡脚线外延5米

/

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平原区)

0.646

3

东洞干渠处(X=4384980.67,

Y=455834.61)

产业园区升压站东北侧750m处(X=4387422.39,

Y=462648.49)

9.516

19.64~171.66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平原区)

9.361

4

产业园区升压站东北侧750m处(X=4387422.39,

Y=462648.49)

总寨镇单闸村荒滩处(X=4387295.51,

Y=469527.60)

9.481

13.06~194.28

/

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线

管理范围线

外延0米

9.402

杨家沙河

1

新能源产业园区防洪堤坝(X=4380842.61、Y=454639.15)

东洞干渠上游处417m处(X=4383306.39、Y=457558.78)

4.111

30.2~75.5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平原区)

4.048

2

东洞干渠上游处417m处(X=4383306.39、Y=457558.78)

东洞干渠处(X=4383457.63、Y=457968.07)

0.438

15.7~30.7

堤防及规划堤防背水坡脚线外延5米

/

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平原区)

0.454

3

东洞干渠处(X=4383457.63、Y=457968.07)

清嘉公路下游642m处(X=4384941.82、Y=460140.68)

2.773

19.3~101.5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平原区)

2.787

4

清嘉公路下游642m处(X=4384941.82、Y=460140.68)

兰新线处(X=4385582.08、Y=460933.41)

1.093

11.30~79.50

/

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线

管理范围线

外延0米

1.134

杨家沙河

5

兰新线处(X=4385582.08、Y=460933.41)

肃州区东洞滩工业园区北侧秦家沙河处(X=4387794.72、Y=461511.10)

2.663

26.2~75.3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平原区)

2.653


五、河流管理范围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